瓮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瓮安地域开拓较早,文化历史悠久。夏朝归属梁州,唐代置瓮水长官司,元代置旧州、草塘等处长官司,明代置草塘、瓮水安抚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以瓮水、草塘安抚司合置瓮安县。1949年12月11日解放,先后隶属贵阳、贵定、安顺专区和黔南帅l。境内人文荟萃,英才辈出。清代学者傅玉书著有戏剧作品《鸳鸯镜传奇》,开贵州戏剧创作之先河,编撰《桑梓述闻》,为全国第一部私家志书;史学家犹法贤完成贵州史《黔史》;清著名学者赵旭培称“黔人两大宗,皆瓮安人也”。有早期革命先驱、南京雨花台烈士冷少农,红军作家陈靖,后者著有长篇小说《金沙江畔》、《红军不怕远征难》、《往日情深》等数百万字的文学作品。瓮安区位优势较为突出。境内公路四通八达,省道206、302公路呈“十”字型贯穿县境,是连接川、渝、黔、湘、桂、鄂的交通枢纽,全县23个乡镇和80)%的村均有客车营运;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达3万余门,乡镇均开通程控电话和移动通讯。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建成后,将为瓮安开通乌江航道进入长江经济开发带提供有利条件。瓮安是革命老区县。红军长征曾三过瓮安,从1934年10月3曰红军长征进入瓮安,至中央红军离开县境,历时一年零三个月。红军在瓮安期间,召开了彪炳史册的“猴场会议”,进行了著名的突破乌江战斗,建立了红军进人黔北的第一个农民革命政权及武装——珠藏桐梓坡农会、桐梓坡游击队。